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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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號原告 吳劍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請提出本件原處分書(即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年7月30日北環稽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