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98年度宜簡調
字第22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100,0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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