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546號聲請人 黃國平 相對人 王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112年度監宣字第546號民事裁定之原正及正本,其附表編號2所載不動產門牌「內湖路2段103巷46樓等地下樓」,更正為「內湖路2段103巷46號等地下樓」。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依聲請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等規定即明。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112年度監宣字第546號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附表編號2所載不動產門牌有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裁定更正。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