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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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王亭又具保人林豐耀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豐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林豐耀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王亭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且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林豐耀因被告王亭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此有新北地檢署民國111年7月15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其上蓋有「次日記帳」章戳1枚)在卷足憑。嗣被告所犯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40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217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2年11月7日確定,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字第13319號執行並傳喚被告應依指定之112年12月12日上午10時至該署報到,前述執行傳票郵遞至被告之住所「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及居所「新北市○○區○○路000○00號4樓」,均於112年11月22日經該址之受僱人員收受而送達生效,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報到;又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應於上開期日督同被告到案執行,並向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時 陳明 之住址即居所「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1」郵寄該通知,於112年11月22日經該址之同居人員收受而送達生效,然具保人並未依期督同被告到案。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亦向被告之上開住、居所執行拘提,惟拘提無著;而被告及具保人經查均未在監或受羈押之情事,足認被告業已逃匿,且迄今仍逃匿中,並未到案執行。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