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5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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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字第5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交簡字第5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柏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柏清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鍾柏清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肇事
後,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自行報警,並報明其姓名、地點,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參(見偵卷第63頁),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遵守交通規則,肇生
本案事故,致告訴人 魯庭聿 成傷,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但因和解條件無法達成合意而未能達成和解之情,兼衡被告自述大學肄業,從事洗車場工作,月入新臺幣3萬元,未婚,無子女,與父母同住,父母退休,需要其扶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林黛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085號被告鍾柏清男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柏清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0時2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吉林路與新生北路2段149巷口時,欲向左迴轉,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且不得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復依其智識、精神狀態、車況正常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貿然在上開路口跨越兩車道迴車, 適魯庭聿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同向同車道直行駛來,一時閃避不及,鍾柏清駕駛汽車之左側車身不慎撞擊魯庭聿所騎乘機車之右側車身,致魯庭聿人車倒地,受有右腳第
二、三、四蹠骨骨折及右腳距骨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魯庭聿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柏清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魯庭聿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及車損照片6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監視器影像截圖4張、本署勘驗報告、 馬偕 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張等附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檢察官林黛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韻竹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