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02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守信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金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金賓間確認房屋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8萬9,800元(見本院卷第174頁買賣價金總金額之記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邱蓮華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