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58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撤緩偵字第93號),經本院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甲○○與乙○○係母子之關係,於民國96年6月19日上午9時50分許,在苗栗縣三義鄉勝興村6鄰二十份149號乙○○住處,甲○○因向乙○○欲借現金新台幣1千元未果,憤而持家中之鐵捲門鐵製拉桿,將乙○○所有家中之鋁門窗玻璃6片予以敲毀,對乙○○造成財產上之損失。嗣於同日上午10時許,經乙○○報警當場查獲。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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