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補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鄭淑貞 律師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柒萬元(計算式:51000×12×10+45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零肆拾叁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壹仟零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曾淑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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