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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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559號聲請人 黃立昌 即澄思知識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澄思知識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澄思公司)於民國102年9月25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其清算人,亦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解散登記在案,茲依公司法第83條、第326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78條規定,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並提出澄思公司股東名冊、澄思公司股東會議記錄、澄思公司股東會簽到簿、願任清算人同意書、身分證影本、資產負債表影本、財產目錄及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澄思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自應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之。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