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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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美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拾肆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貳拾肆萬零伍佰叁拾元自民國10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