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鄭炳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肆佰叁拾元,及其中肆萬叁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10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鄭炳樹於90年1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迄101年05月底尚積欠債權人109,430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43,424元、已到期之利息52,206元及違約金13,800元)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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