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4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債務人王秋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