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名章 請求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巷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惟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台新銀行0利代償金專用申請書,其上無約定利率之計算方式。故請提出台新銀行0利代償金之約定條款。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