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284號原告 陳宜蕙 被告 盧富滄
廖玲珠 何昆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4年度金重訴字第8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芳如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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