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33號原告 詹凱名 被告 徐維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9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時瑋辰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