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5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癸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