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簡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5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癸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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