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交簡字第83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831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鮑太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1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鮑太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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