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4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51號

原告 李金海

原告與被告富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0,872元(計算式:16,812元+84,060=100,872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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