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間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四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茲發覺該受刑人前曾因恐嚇取財等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三號)後,已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執行完畢,則其所犯首開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係屬累犯,應更定其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彭喜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育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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