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芸榛 上列聲請人與 邱賢德 即鑫德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上開工程行為邱賢德所「獨資」,則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另請 陳明 本件債務人名稱究為「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抑或「邱賢德即鑫德油漆工程行」。
三、請提出附表一所示各項金額之收據影本(並請編列號碼及具體指名各項金額所代表之收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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