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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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15號原告 楊芷琦 被告伯利恆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2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