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約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84號上訴人即被告威克斯星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冠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孟汝 間因請求確認合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經紀合約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契約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820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91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即屬財產權訴訟,惟具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