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89號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上訴人 蘇唐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趙雪瑛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