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弈廷 兼法定代理人 鄭涵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褚慶章江秀雲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6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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