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芳華上列被告林芳華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官佳慧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芳華上列被告林芳華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