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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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緝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州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309號、98年度偵緝字第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建州業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死亡,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5年7月13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葉南君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蕭妙如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緝字第309、310號起訴書。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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