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小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小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小字第52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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