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44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豐任 被告三鼎影視製作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胡家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三鼎影視製作有限公司、被告胡家芬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4萬8,5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三鼎影視製作有限公司(下稱三鼎公司)於民國110年2月1日邀同被告胡家芬為連帶保證人,並書立保證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且簽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依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第五項第五款約定,自借款日起,按年息1%浮動計息,如中央銀行調整融通方案內容影響貸放利率者,貸放利率將隨同調整,並自指定日111年1月1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機動計收。又依中央銀行頒布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第2條第4款規定,自109年4月1日至110年7月4日申請核撥之案件,融通期限得至110年12月31日,屆期得展延至111年6月30日,是以本件借款111年6月30日前以年息1%計算,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2年期機動利率+1%計收,即如附表所示111年7月1日之基準為1.22%,加計1%即為2.22%,三鼎公司自111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務。再依上開保證書約定,被告胡家芬對原告所負保證債務之範圍,為被告三鼎公司依上開約定所負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債務。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鼎公司、胡家芬連帶給付原告134萬8,524元,及如附表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
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定。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清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9頁,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則原告依其與被告三鼎公司之消費借貸契約,及與被告胡家芬就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鼎公司、胡家芬連帶給付原告134萬8,524元,及如附表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鼎公司、胡家芬連帶給付原告134萬8,524元,及如附表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翊芳附表:(新臺幣:元)借款金額尚欠債務本金金額利息利率利息起算日及終止日違約金180萬元13萬3,524元1%111年5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自111年6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1%之10%計算2.22%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按年利率2.22%之10%計算;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22%之20%121萬5,000元1%111年5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自111年6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1%之10%計算2.22%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按年利率2.22%之10%計算;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22%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