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原告 趙素玲 被告 李騏祥
謝昆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黃柏源陳鈺昌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黃怡瑜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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