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益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益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益波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南投地檢署106年11月2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雖認受刑人詹益波所犯如附表編號
1所處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因受刑人詹益波於106年11月29日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全部罪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1月2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此已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准許檢察官之聲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受刑人詹益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102.9.17-102.10.21│103.4.11-103.4.20│││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3946號等│2947號等││├───┬────┼───────────┼───────────┼───────────┤││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原訴字第18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1.26│105.11.30││├───┼────┼───────────┼───────────┼───────────┤││法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原訴字第1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850號│││├────┼───────────┼───────────┼───────────┤│判決│判決確定│104.2.25│106.9.2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83號(已執畢)│2464號│││││發監108/1/28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