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54號
原   告 桃園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亦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
麒田教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3,0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並具狀提出被告為
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登記謄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