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3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3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3642號聲請人上禾音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金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鄒啟源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究為鄒啟源?或為 鄒啓源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 陳明 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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