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萬章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6311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02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泰國五塔油貳拾陸盒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0年12月28日以100年度偵字第6311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該案中扣案被告所有之泰國五塔油26盒,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訴明確,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禁藥、偽藥而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罪,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631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1年1月13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34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至102年1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雲林分事務所101年3月9日台童雲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緩起訴處分金收據、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份附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之泰國五塔油26盒,經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該局函覆:
上開物品含有藥品成分,應以藥品列管,另該物品之品名「五塔油(白色)」並未經衛生署核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11月4日FDA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在卷可考(見警卷第26頁)。而扣案之泰國五塔油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犯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警卷第14頁),並有雲林地檢署100年度保字第1305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憑,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允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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