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著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莊村徹 、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莊秀石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洪麟裕、 林瑞卿 間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為為請求被上訴人等連給付新台幣(下同)735,26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其上訴聲明第二項為請求被上訴人等連帶負擔費用將勝訴判決登報,為非財產訴訟費,應徵第二審裁判4,500元,兩者合計16,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丘若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