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申請權不存在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92號上訴人銓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素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商.班德器具公司(BendelWerkzeugeInhaberFrankBendel)、被上訴人一加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專利申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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