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13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吳朝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3,742元,專案補償款19,682元,共計23,424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