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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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864號原告 莊傳盛 訴訟代理人 林昀璇 律師被告 李文凌 即李儀餅店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基隆簡易庭101年度基簡字第706號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2年1月15日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查明上開101年度基簡字第706號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且已於102年5月16日判決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該民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且有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函稿影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以裁定撤銷前述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莊智凱

歷審裁判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基簡 字第 864 號裁定(102.01.15)[撤回]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基簡 字第 864 號裁定(102.06.2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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