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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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18號
101年度訴字第646號原告 黃炳勳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玉 青被告 黃韻如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炳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2日辯論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丙○○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貳萬元,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拾萬元,暨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炳麟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貳萬元,給付原告甲○○新臺幣伍萬元,暨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百分之四、被告黃炳麟負擔百分之二、由原告乙○○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甲○○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丙○○分別以新臺幣貳萬元、壹拾萬元依序為原告乙○○、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黃炳麟分別以新臺幣貳萬元、伍萬元依序為原告乙○○、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
9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丙○○、黃炳麟分別以網路代號「Victoria」及「海賊王」、「強五攻擊機」經由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醫聲論壇」網站討論區發表不當言論,侵害其名譽及隱私。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雖均非屬本院管轄區域內,然被告將侵害原告名譽及隱私之言論,利用網際網路設備傳送至「醫聲論壇」網站討論區發表,供不特定人使用網際網路設備下載閱覽,原告住居之桃園縣,亦為網路所及之地,被告散布上開言論行為,既意在毀損原告名譽及揭露其隱私結果發生,主觀上顯有利用網路將之散布擴及至原告所在桃園縣之認識及意圖,桃園縣自為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次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丙○○、黃炳麟於醫師間成立的「醫聲論壇」網站討論區,分別使用「Victoria」、「海賊王」、「強五攻擊機」之帳號,散布如附表一、二所示足以毀損原告名譽及公然侮辱之文字,造成原告精神上承受極大之痛苦,經原告先於民國101年3月14日對被告丙○○、黃炳麟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18號,下稱418卷),又於同年4月17日對被告丙○○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46號,下稱646卷),經核原告分別提起之上開訴訟,其訴訟標的得以一訴主張,爰依前揭規定予以合併辯論,並合併裁判。
三、再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基於被告於「醫聲論壇」網站討論區,散布足以毀損原告名譽及揭露其隱私之文字,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等情,已如前述,起訴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嗣於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先後就請求賠償金額及遲延利息為如訴之變更追加附表一、二所示之變更、追加,核其所主張原因基礎事實前後未曾變更,訴訟標的均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僅就請求給付之內容為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更正被告應個別賠償原告之金額部分此為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更正法律上之陳述。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均應予准許。
四、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乙○○係執有醫師執照之精神科醫師,與具有會計師執照之執業會計師即原告甲○○為夫妻,因醫師間會利用網路架設之「醫聲論壇」(網址:http://forum.doctorvoice.org/)藉以交流醫學技術、心得、孩子教養及時事討論等,在該論壇須申請帳號方得於討論區留言,具醫師資格之人得憑向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編號申請為「醫師會員」(帳號為藍色),每位醫師僅限申請一組藍色帳號。詎被告丙○○、黃炳麟竟分別利用「Victoria」及「海賊王」、「強五攻擊機」等代號,自99年4月6日至同年月23日、99年7月1日至同年10月21日、99年8月25日至同年11月29日、99年12月21日至同年月26日、101年7月3日至同年月6日,在該論壇上刊登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篇足以毀損原告名譽及揭露其隱私之文章(原告主張附表二編號27所示文章為重覆,418卷二第135頁反面),造成原告須承受其他醫師之異樣眼光,精神上承受莫大之壓力,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丙○○應賠償原告乙○○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6萬5,000元(原告乙○○於418案卷中係請求被告丙○○應賠償原告13萬5,000元,646案卷中則請求被告丙○○應賠償23萬元,二者合計為36萬5,000元)、原告甲○○精神慰撫金161萬5,000元(原告甲○○於418案卷中係請求被告丙○○應賠償原告83萬5,000元,646案卷中則請求被告丙○○應賠償78萬元,二者合計為161萬5,000元);被告黃炳麟應賠償原告乙○○精神慰撫金52萬5,000元、甲○○精神慰撫金76萬5,000元。
二、並聲明:⑴被告丙○○應給付原告乙○○36萬5,000元、原告甲○○161萬5,000元及均自101年12月27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黃炳麟應給付原告乙○○52萬5,000元、原告甲○○76萬5,000元及均自101年12月27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到場及提出之書狀所為陳述略謂:
一、被告丙○○部分:
1.418附表編號1至13、15至53、57至60、62至74、89、91至10
8等發言,均屬原告甲○○自己對號入座或擅自加上原告甲○○姓名(醫師娘甲○○),以羅織對自己有力之事證,況上開發言亦屬言論自由之範疇,原告卻任意曲解被告之原意,例如醫療亦屬服務業,但因性質特殊及專業之特性,醫師亦自稱從事特殊性質服務業,有時建議病患轉診他科或給予免費熱心之醫療諮詢,亦係額外特殊性質之服務,而原告甲○○卻一再以猥褻色情形容被告之發言,亦構成公然侮辱。另418附表編號14、54至56、61亦係遭原告斷章取義,以致內容腥羶。
2.被告並未以不法方式取得原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僅以google搜尋即知,一般大眾亦可搜尋得知。且係原告乙○○於95年8月31日於「醫聲論壇」上告知自己配偶係會計師,原告甲○○嗣於98年7月28日以原告乙○○帳號發言,稱自己之職業係會計師,並稱論壇醫師至其事務所有優待等語,一切均屬原告個人之行為,被告並未將其職業為會計師乙事四處渲染。況原告甲○○於95年10月26日以「monica」帳號發言:「雖然我自己是專業人士,我還蠻喜歡人家叫我醫師娘的,聽起來好命又有面子,雖然只是小小戶,我還是得工作養家。」,然卻於本件主張被稱為「醫師娘」感覺受辱,言行顯然前後不一。
3.再者,即使認定被告發言使原告受有損害,亦不應以每篇文章之傷害程度相同計之,應係隨時間增加而具遞減性至微乎其微之程度。且被告所撰寫刊登之文章僅有幾篇造成原告之名譽受損,且細究原因乃係雙方互相挑釁所致,被告於衝動下始撰寫,並非故意損害原告之名譽,原告就此亦因負相當之責任。
4.退萬步言之,本件縱如原告所稱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法益之行為,惟被告客觀上係於網路上接續發表言論,僅有單一之侵害行為,而名譽亦為單一抽象法益,則被告至多僅係以接續之一行為,接續侵害原告單一之名譽法益,原告名譽受有損害之次數亦自僅有單一,非如原告主張「一句話,就侵害其名譽一次」而分別另訴,是本件既與其他20餘件訴訟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僅請求金額有所差異,仍屬同一事件。而原告前已對被告提起刑事公然侮辱等告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易字第97、1311號審理中,原告並因此對其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原告再以同一事由提起20餘件民事訴訟,已屬重複起訴。
5.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黃炳麟部分:
1.被告於99年間即以「強五攻擊機」為筆名,遊走於聯合電子報所連結之部落格發言,時間上早於以此為筆名註冊登錄「醫聲論壇」。因一般人常交互運用諸多筆名,與網友交換意見,此乃網路文化習見特色。是被告於爾後再以「海賊王」為另一筆名登錄醫聲論壇,再輔以「強五攻擊機」等2筆名輪番發言,又何怪之有。「醫聲論壇」所記載者,率皆被告茶餘飯後相互戲謔之語,或庶民社會屢見不鮮之玩笑話,或彼此調侃之詞,縱難登大雅之堂,其夸夸之言亦屬民主體制言論自由之一,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
2.況被告之發言均未指名道姓,僅是嘲諷而已,此屬被告之言論自由。且言論自由基本上分為事實及意見,意見本來就不一定是根據事實。另被告之前發現原告2人與被告丙○○在「醫聲論壇」上互相消遣,被告始從旁加入幫腔,所指均未指名道姓,只是嘲諷而已,伊與被告丙○○亦未合作。
3.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使用「Victoria」代號及被告黃炳麟使用「海賊王」、「強五攻擊機」之代號,分別自99年4月6日至同年月23日、99年7月1日至同年10月21日、99年8月25日至同年11月29日、99年12月21日至同年月26日、101年7月3日至同年月6日,在該論壇上刊登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等情,業據提出貼文內容列印資料(見418卷一第9至92頁、646卷第14至132頁)為證,被告黃炳麟對此亦不為爭執(見本院418卷二第98頁反面),被告丙○○則於刑事案件偵查、準備程序中供稱:「醫聲論壇」帳號「Victoria」為伊所申請及使用等語,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易字第97號誹謗等刑事卷宗核閱屬實,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復主張被告應就附表所示貼文負損害賠償責任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故本件所應審究者即為:1.本件有無重複起訴之情事?2.被告張貼之各該內容,是否已侵害原告之名譽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3.被告張貼之各該內容若已構成侵權行為,其等各應賠償原告之金額為何?茲分述如下:
三、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固有明文。然所謂同一事件,係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8號判例參照)。故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是否相同及前後兩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等三個因素決定之;又所謂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包括其訴之原因事實,若其原因事實不同,當非屬同一事件(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19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2人在「醫聲論壇」網站上發表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損害其等名譽、隱私,與原告另就被告2人其他在「醫聲論壇」網站所上發表者並不相同,此有原告提出之貼文區分表可參(詳見418卷二第173至187頁),原告於本院其他訴訟事件起訴之貼文時間,與本件起訴之貼文時間並無重疊,據此,原告自非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被告辯稱於網路上接續發表言論,僅有單一之侵害行為,名譽亦為單一抽象法益,故與其他訴訟案件為同一案件云云,並非可採。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隱私權係以保護個人之私生活為內容,故揭露他人個人生活或家庭生活,即足構成隱私權之侵害,隱私權之侵害雖然可能伴隨名譽權之侵害,但隱私權重在私生活之不欲人知,名譽權則重在社會評價之低落。
五、經查,觀諸原告提出之網站貼文列印資料可知,被告丙○○於貼文時均於文首輸入「小小戶醫師娘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醫師娘甲○○」或「甲○○」等字樣,已將原告甲○○之姓名、身分顯露於貼文中;或係直接回文於原告乙○○使用「 歐伊斯特拉夫 」代號、原告甲○○使用「使者Angel」代號貼文之後,實有影射貼文對象即為原告乙○○或原告甲○○之情事,且其中亦不乏直接指名原告2人之貼文內容,堪認被告丙○○貼文內容所指對象即為原告2人甚明。而被告黃炳麟既自承伊係見原告2人與被告丙○○於論壇中互相消遣,伊始從旁加入幫腔等語,足徵被告2人均明知其等貼文指稱之對象即為原告2人,應可認定。
六、茲將被告丙○○侵害原告名譽及隱私之貼文內容分述如下:
1.侵害原告乙○○名譽、隱私之貼文:①418附表編號1之貼文,其於原告乙○○引言後回文內容
指稱「2007年12月英磅匯率70,還去英國遊覽ㄉ凱子,應該屬於家庭經濟大雪崩之一」,「凱子」一詞係指花費金錢不知節制,顯已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故意揭露原告乙○○於何時至英國旅遊則侵害原告乙○○之隱私權。②418附表編號2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精神科醫師專科證書考ㄌn年。沒有人聘人ㄊ。自己獨自開業。
老婆非醫護人員。還需要在診所內附設會計師事務所。提供ㄕㄨㄟヽ物方面ㄉ附加特殊服務。平平有ㄉ是醫師娘。
有ㄉ是醫師子女。命運卻大不同。青蚵仔嫂(歌詞…)」,以雙關語影射原告乙○○之妻從事特殊服務,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
③418附表編號14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乙○○
真的ㄊㄇㄉ討罵,欠揍,兼找死」,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
④418附表編號30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也許你
自己精神方面也有異常也說不定ㄚ」,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
⑤418附表編號39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讓你感
受蟲蟲危機,或許是你原本存在ㄉ問題」,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
⑥418附表編號54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整醫聲
壇最不要臉ㄉ夫妻檔腎虧黃/低階青。股票冥牌之多,難以想像,難怪ㄊ們ㄉ兄弟命運都不好」,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
⑦646附表編號1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總算這
位精神科醫師乙○○對自己ㄉ行為有起碼ㄉ認知」,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
⑧646附表編號4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據悉警
局方面認為妳甲○○和 黃炳勛 人格比較有問題ㄝ」,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
⑨646附表編號7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窩囊醫
師娘甲○○乙○○一ㄍ長的抱歉一ㄍ英文粉臺想當然爾湊在一塊」,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
⑩646附表編號11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乙○○
論壇最大尾的耗之呆是那ㄍ那ㄍ…非常喜歡做特殊額外附加性服務ㄉ 歐巴桑 會計師甲○○ㄇ」,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
⑪646附表編號15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乙○○
果然是一副股市敗將老婆帶賽ㄉ樣子」,並刊登原告乙○○之照片,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及隱私權。
⑫646附表編號16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看甲○
○ㄉ5短身材和抱歉ㄉ5官也知道乙○○ㄉ品味和吳郭魚差不多」,並刊登原告乙○○之照片,侵害原告乙○○之隱私權。
⑬646附表編號18之貼文,刊登原告乙○○參與桃園市早泳會之照片數張,侵害原告乙○○之隱私權。
⑭646附表編號36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敢回去
臺中雲林祖產ㄉ不要四處狂吠」,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
2.侵害原告甲○○名譽、隱私之貼文:①418附表編號2、4、5、11、31、32、38、41、42、之
貼文,揭露原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則係侵害原告甲○○之隱私權(詳如後述)。
②418附表編號3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在診所
內附設會計師事務所。提供ㄕㄨㄟヽ務方面ㄉ附加特殊服務」,以雙關語影射原告甲○○之職業,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③418附表編號13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可以獻
身說明屬於會計師這一行可惡的老鼠屎。幹些什麼偷雞摸狗見不得人的勾當ㄇ」,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④418附表編號14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甲○○
真的ㄊㄇㄉ討罵,欠揍,兼找死」,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⑤418附表編號18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有會計師提供額外附加性ㄉ服務」,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⑥418附表編號19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ㄊ還會
提供附加ㄉ額外性服務。不知道有人可以發表使用心得否」,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⑦418附表編號21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會計師
ㄉ全面額外性ㄉ服務ㄇ?」「小小戶醫師娘甲○○ㄉ老媽買不起單…」,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⑧418附表編號25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可笑ㄉ
醫師娘」,並以google連結搜尋「會計師甲○○」,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⑨418附表編號26之貼文,其內容影射原告甲○○「最好附加性服務做好一些」,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⑩418附表編號28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還有醫
師娘在祕密花園提供會計師ㄉㄕㄨㄟヽ務方面附加服務」,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⑪418附表編號34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為人誇大不實好搬弄是非」,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⑫418附表編號38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沒見過
世面井底之蛙型ㄉ醫師娘甲○○ㄊ的話要能聽ㄊ所養ㄉ狗都可以幫忙在會計事務所給予特殊性ㄉ服務ㄊ弟弟也不會早早當ㄚ飄去ㄌ」,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⑬418附表編號41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那妳甲
○○又算什麼?何時祕密花園歡迎非醫師ㄉ配偶進來招蜂引蝶ㄌ?照照鏡子看看自己ㄉ姿色和開喜婆婆差不多」,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⑭418附表編號44至48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買
的到會計師ㄉ額外附加性ㄉ服務」、「請負責人獻身說明一下」、「但是也需要有人肯失身才行ㄚ」、「重賞之下,未必有勇夫」、「被閹ㄉ公貓應該可以享受」,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⑮418附表編號49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之前重鹹,現在人獸不拘」,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⑯418附表編號50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成天掛網,以為釣ㄉ到醫師凱子」,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⑰418附表編號51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1989東
海會計系一畢業就從事其他ㄉ特殊額外服務ㄇ?沒有馬上考取會計師ㄡ。一直到2000年左右才考上ㄚ。宜特ㄉ生意差到成天掛網ㄡ」,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⑱418附表編號52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導致醫師娘甲○○沒有幫夫運ㄚ」,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⑲418附表編號54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整醫聲
壇最不要臉ㄉ夫妻檔腎虧黃/低階青。股票冥牌之多,難以想像,難怪ㄊ們ㄉ兄弟命運都不好」,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⑳418附表編號55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原來醫
師娘甲○○現在沒有穿內褲,就直接執業給予桃園民眾特殊ㄉ額外服務ㄌ」,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㉑418附表編號57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free
chargeasmonica’s(monica為原告甲○○之英文名字)specialextra-serviceespeciallyforthemaledoctorsonthiswebsite(其意略為甲○○在網路(站)為男性醫師免費提供特別額外服務)」,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㉒418附表編號58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醫師娘
甲○○喜歡沒事無中生有嚼舌根」,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㉓418附表編號60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你們夫
妻到處鬧笑話管閒事,南北盡知」,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㉔418附表編號61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原來醫
師娘甲○○現在沒有穿內褲,就直接執業給予桃園民眾特殊ㄉ額外服務ㄌ。看ㄊ部落格就豬道。精神科黃醫師的心靈療癒站,還當花癡一直留言ㄟ」、「版主有遮羞費可以領ㄇ??」,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㉕418附表編號62、63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甲
○○妳ㄉ言行不一致ㄡ。證據都顯示出妳搬弄是非ㄉ本領,世界一流ㄡ」;「你們年紀比較大,是事實沒有錯啊ㄚ,但是所作所為,令人感到好笑又白痴」,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㉖418附表編號64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妳ㄉ宜
特沒生意。拉客拉到論壇裡。七嘴八舌笑談起。人格實在有問題」,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㉗418附表編號65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那麼公
會高階對於會計師給予額外特殊行性ㄉ服務,有承諾要褒揚一番ㄇ」,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㉘418附表編號66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提供特殊性服務ㄉ會計師」,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㉙418附表編號73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開口閉
口惡意毀謗+連名帶姓是醫師娘甲○○ㄉ第二專長ㄅ」,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㉚418附表編號74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會計師
提供額外附加性ㄉ服務是免費ㄉ」,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㉛418附表編號94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是說一
ㄍ長相抱歉。5短身材ㄉ醫師娘。藉論壇攀附醫師。然後全省走透透。享受霸王醫療。醫學美容。還有吃免費大餐ㄉ種種醜陋事跡ㄇ」,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㉜418附表編號97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驚心動
魄ㄉ內容。需要被ㄚ青大娘騷擾過ㄉ人。都出來現身說法ㄇ」,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㉝418附表編號98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沒有醫
師想理妳。因為怕因此壞ㄌ自己格調與名譽」,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㉞418附表編號99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有遮羞費可以拿ㄇ」,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㉟418附表編號100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不要
把當年想當醫師娘那些招拿出來會被人笑話ㄉ」,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㊱418附表編號105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精神
科醫師娘是這樣子。可以想見其門可羅雀ㄉ診所。外加死守四行倉庫ㄉ無奈。難怪看到門庭若市ㄉ大戶醫師。會有嫁錯郎ㄉ無盡感傷。還有被婆家鄙夷ㄉ怨懟」,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㊲646附表編號2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窩囊醫
師娘甲○○ㄉ哀怨青蚵嫂(歌詞)」,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㊳646附表編號3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遜咖甲
○○妳先生ㄉㄚ媽曾經遇到這樣子類似ㄉ情形所以這是妳去檢舉人家安養院濫用健保卡ㄉ原因」,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並揭露原告甲○○之家庭狀況,侵害原告甲○○之隱私權。
㊴646附表編號4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據悉警
局方面認為妳甲○○和黃炳勛人格比較有問題ㄝ」,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㊵646附表編號5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遜咖甲
○○還有喜歡穿這ㄍ(色情網站)做特殊額外免費附加誤導性服務ㄉ會計師也喜歡照3餐加宵夜進來」,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㊶646附表編號6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窩囊醫師娘甲○○」,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㊷646附表編號7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窩囊醫
師娘甲○○乙○○一ㄍ長的抱歉一ㄍ英文粉臺想當然爾湊在一塊」,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㊸646附表編號11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乙○○
論壇最大尾的耗之呆是那ㄍ那ㄍ…非常喜歡做特殊額外附加性服務ㄉ歐巴桑會計師甲○○ㄇ」,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㊹646附表編號16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看甲○
○ㄉ5短身材和抱歉ㄉ5官也知道乙○○ㄉ品味和吳郭魚差不多」,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㊺646附表編號19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對阿甲
○○貴為醫師娘和專業人事會計師卻穿這ㄍ(色情網站)做特殊額外性ㄉ服務還趾高氣昂」,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㊻646附表編號23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素ㄚ妳
甲○○一直檢舉別人使用非法外勞卻徒勞無功卻利用住安養院ㄉ老阿媽名義申請外勞照顧自己小孩」,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㊼646附表編號28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那麼妳
甲○○一定顧不少人怨,不知道廣結善緣導致仇家,不,可疑者家上與你們夫妻結怨ㄉ一干人等」,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㊽646附表編號29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專門做
特殊額外附加性服務ㄉ會計師法律常識應該加強ㄌ」,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㊾646附表編號31、32、34之貼文,刊登原告甲○○與子女
之數張出遊照片,並註記身高、體重及三圍,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及隱私權。
㊿646附表編號36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敢回去
分臺中雲林祖產ㄉ不要四處狂吠」,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646附表編號39之貼文,刊登原告甲○○之照片,其內容
並指稱原告甲○○「做特殊額外附加服務」,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及隱私權。
646附表編號42、43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這
醫師娘真的是吃飽太閒ㄡ連不屬於自己ㄉ事情都喜歡插手是否因為特殊額外附加服務差導致宜特的客戶量太少阿」,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646附表編號44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意思是
說妳經營ㄉ會計師事務所規定服務客戶ㄉ時候不可以穿褲子」,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646附表編號45之貼文,其刊登原告甲○○出遊之照片,
內容並指稱原告甲○○「既然高級哺乳動物對自己外貌身材這樣子有自信心你先自行貼一堆在論壇上供人欣賞拜託…甲○○本人照片量比風景區照片還多ㄝ。想必也希望我們普羅大眾能夠大開眼界。瞧見所謂專業人士智慧與美ㄉ結合ㄅ。前提是妳甲○○事先又沒有說『請勿翻拍』ㄚ不要學別人去東歐自恃高級高級哺乳動物真是 東施 效顰ㄋ」,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及隱私權。
646附表編號46、47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沒
有醫師執照喜歡做特殊額外附加服務ㄉ會計師是否可以滾出秘密花園ㄋ」、「高級哺乳類動物在這裡拉不到客戶就像妳那隻得狂犬病ㄉ癩痢狗一樣ㄡ」、「看ㄌ照片ㄉ感想素ㄚ真是此地無銀300兩不打自招ㄋ偶在唆一ㄍ臉長長ㄉ曾經滿臉斑據了解去打過雷射…」,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646附表編號48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甲○○
那麼這裡提供各式解決ㄕㄨㄟ\\ㄨ\\另類額外服務以及解決之道因為不符合社會期待所以生意清淡」,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646附表編號51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還有一
ㄍ帶衰ㄉ劊技屍媳婦自己本業差覬覦夫家不動產ㄉ心態真是令人可鄙」,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646附表編號53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老少吾欺人獸皆宜」,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646附表編號59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甲○○有強烈ㄉ被害妄想」,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646附表編號74、75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根
據可靠線報妳甲○○不但婆家看不起妳連警察檢察官也覺得你粉無聊」、「被婆家的瞧不起ㄉ媳婦更不要隨便亂吠被婆家的瞧不起ㄉ媳婦更不要隨便亂吠」,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646附表編號82、85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最
可悲的人生結局:會計師利用論壇拉客其兄長拉論壇醫師保險卻雙雙屢屢慘遭滑鐵盧ㄉ」、「應該建議檢察官麻煩醫師配偶不要來論壇挑釁拉客尤其長得抱歉有滿臉斑又打過BOTOX沒付錢ㄉ」,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646附表編號91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享受霸王式兼免費ㄉ」,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646附表編號92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以為人
人像妳甲○○老公一樣家裡不放威士忌卻放威而剛到同學診所去過卡拿藥ㄉ總贏過一ㄍ道人是非輕賤醫師技術ㄉ歐巴桑ㄅ」,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七、被告黃炳麟侵害原告名譽之貼文內容分述如下:
1.侵害原告乙○○名譽之貼文:①418附表編號75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萬一像
黃醫師娶了破擊敗回來,那會怎麼辦」」,顯已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
②418附表編號76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破擊敗
果然是刻薄相。黃醫師真是辛苦」,已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
③418附表編號81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pussy」,已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
④418附表編號82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狗頭醫師」,已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
⑤418附表編號84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狗頭醫師腦袋不清楚」,已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
⑥418附表編號88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沒腦子」,已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
⑦418附表編號117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嘔噫
斯特公 ,論壇真畸才」、「嘔噫斯特公罪孽深重,刑,黥面遊街,而後,立斬,曝屍城門上,三日,臨終不即與家小話別之」、「蠢才」、「並追封混球大元帥」,已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
⑧418附表編號120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罵你隔壁」,已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
⑨418附表編號121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你們
這對夫妻除了心胸窄,加上貪財好利及膚淺的言語等等外,就是當個小丑到處現醜」、「還是一對令人厭惡的丑角色」,已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
⑩418附表編號122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狗頭醫師」,已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
⑪418附表編號124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原告
:乙○○甲○○…原告夫妻失察,大做謬誤解讀,顯有失夫婦倆堂堂…」,已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
⑫418附表編號125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原告
:乙○○甲○○…以犬羊之質,服虎豹之文,見笑矣…」,已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
2.侵害原告甲○○名譽之貼文:①418附表編號75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萬一像
黃醫師娶了破擊敗回來,那會怎麼辦」,顯已侵害原告甲○○之名譽。
②418附表編號76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破擊敗果然是刻薄相」,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③418附表編號77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那種尊
容還不恐怖嗎?白天看了就很嚇小孩子,更何況是鬼月的晚上」,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④418附表編號79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ㄚ青婆要本尊上演台版造雨人嘍」,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⑤418附表編號80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你把阿
青婆 那斯 拿來比喻戲中主角matdamon…她配嗎?呸!」,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⑥418附表編號85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還好精
神科自家診所這類的藥真是要什麼有什麼。方便極了。嗯!大娘喲!吃藥時間到了,請自便啦!」,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⑦418附表編號86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 阿青
娘。妳這樣形容自己…真是太貼切了」,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⑧418附表編號109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癩蛤蟆打哈欠」,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⑨418附表編號110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貪婪無恥的嘴臉」,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⑩418附表編號114、115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破急敗」,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⑪418附表編號121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你們
這對夫妻除了心胸窄,加上貪財好利及膚淺的言語等等外,就是當個小丑到處現醜」、「還是一對令人厭惡的丑角色」,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⑫418附表編號123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甲○○「蠢人一家親」,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⑬418附表編號124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原告
:乙○○甲○○…原告夫妻失察,大做謬誤解讀,顯有失夫婦倆堂堂…」,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⑭418附表編號125之貼文,其內容指稱原告乙○○「原告
:乙○○甲○○…以犬羊之質,服虎豹之文,見笑矣…」,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八、被告丙○○雖辯以原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係伊以google網頁搜尋得知,一般大眾亦可搜尋得知,故非隱私云云。惟按個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乃為保障私人領域之安適生活免於他人侵擾,通常不欲人知,自係隱私權保障之客體,被告丙○○於「醫聲論壇」公開揭露原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於揭露之同時,已侵害原告甲○○之隱私權,被告丙○○對於所謂上揭資料在網路上即可查得等情,復無法舉證以實其說。再按所謂隱私權,乃係不讓他人無端干預其個人私的領域之權利,此種人格權乃是在維護個人尊嚴,保障追求幸福所必要而不可或缺者。人的尊嚴是憲法體系的核心,人格權為憲法的基石,是一種基本權利。是被告丙○○於「醫聲論壇」中揭露原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隱私資料,自屬侵害原告甲○○之隱私權,而其主觀上對於自己的言論內容均有所認知及意欲,被告丙○○就此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無疑。
九、被告丙○○、黃炳麟雖又辯稱伊等僅係嘲諷,此屬伊言論自由之範圍云云。惟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第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釋字第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而為適當之評論,固可阻卻違法,然其評論仍須出於善意且為適當之發表為要。
1.惟查,被告丙○○竟於「醫聲論壇」中多先以「甲○○」、「遜咖甲○○」、「醫師娘甲○○」、「小小戶醫師娘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等名義引言,再以「提供ㄕㄨㄟヽ務方面ㄉ附加特殊服務」、「討罵,欠揍,犯賤,該死」、「人獸不拘」、「長的抱歉」、「歐巴桑會計師甲○○」、「5短ㄉ身材」等不堪之文字加以羞辱,或係就原告乙○○、甲○○於論壇中代號「歐伊斯特拉夫」、「使者Angel」發表內容所為回應,可使「醫聲論壇」之使用者均清楚知悉被告所為不堪言論係針對原告2人而來,是被告丙○○辯以係原告對號入座或擅自加上自己姓名云云,尚非可採,亦與網路上留言發文均係以代號為之,而不會以本名示之之經驗法則相違背。至被告丙○○辯以本件係因雙方互相挑釁所致,伊於一時衝動所為云云,就此,被告丙○○並未舉證原告係以如何之言語或文字傳述挑釁,招致其以上開文字回擊,以實其抗辯,縱然原告有先為攻擊(遑論內容不明)情事,亦非謂被告丙○○回應之內容得以逾越合理之言論自由範圍,況此亦與被告丙○○主觀上有無具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無涉,被告丙○○上開辯詞,亦非可採。
2.被告黃炳麟亦係於「醫聲論壇」中一再以「萬一像黃醫師娶了破擊敗回來,那會怎麼辦」、「破擊敗果然是刻薄相」、「那種尊容還不恐怖嗎?白天看了就很嚇小孩子,更何況是鬼月的晚上」、「ㄚ青婆要本尊上演台版造雨人嘍」、「你把阿青婆那斯拿來比喻戲中主角matdamon…她配嗎?呸!」、「pussy」、「狗頭醫師腦袋不清楚」、「還好精神科自家診所這類的藥真是要什麼有什麼。方便極了。嗯!大娘喲!吃藥時間到了,請自便啦!」、「沒腦子」、「癩蛤蟆打哈欠」、「貪婪無恥的嘴臉」、「破擊敗」、「開瘋府」、「嘔噫斯特公,論壇真畸才」、「嘔噫斯特公罪孽深重,刑,黥面遊街,而後,立斬,曝屍城門上,三日,臨終不即與家小話別之」、「蠢才」、「並追封混球大元帥」、「罵你隔壁」、「迫擊敗」、「你們這對夫妻除了心胸窄,加上貪財好利及膚淺的言語等等外,就是當個小丑到處現醜」、「還是一對令人厭惡的丑角色」、「狗頭醫師」、「蠢人一家親」、「漫天要價的貪婪之心昭然若揭」等客觀上具有負面意義之語詞指稱原告,顯非適當,更難認係出於善意,被告前揭抗辯,已不足採。
3.綜上,本件被告確實以上開等語指摘原告2人,而該等言語文字或影射原告為人不尊、提供性服務、或貶抑原告人格、或流於謾罵等等,絕非係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權益可比,且上開文字言語亦非就可受公評而為評論,自屬出於毀損原告名譽之故意,原告之社會評價亦因此而受有貶損,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受侵害,二者應有因果關係,請求被告丙○○、黃炳麟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十、綜上,被告上開貼文內容係對原告之謾罵或嘲諷,當已逾越合理評論之界限,且被告亦未舉證證明其所述內容為真實,應屬不法之誹謗、侮辱行為無訛。又被告在醫聲論壇上張貼上開文字,為不特定多數之網路使用者得以共見共聞,衡諸社會通念,應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已受到貶損,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另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乙○○係大學畢業,職業為精神科醫師,每月收入約50萬元,99、100年度所得分別為110萬2,226元、94萬4,259元,財產總額為7,006萬1,251元;原告甲○○乃大學畢業,職業為會計師,99、100年度所得分別為6萬2,973元、3萬1,932元,財產總額為1,283萬9,220元;被告黃炳麟則係從事專業攝影廣告印刷業務,99、100年度各項給付總額為11萬9,047元、40萬3,889元,100年度財產總額3,995萬1,373元;被告丙○○之職業為醫師,99、100年度收入分別為156萬4,395元、88萬3,303元,財產總額為12萬5,510元,此據原告乙○○、甲○○及被告黃炳麟 陳明 在卷(見418卷一第196頁、第247頁),並有原告乙○○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原告乙○○、甲○○之畢業證書、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登錄事項表、原告甲○○會計師證書、原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書、原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418卷一第289至300頁、第144至183頁)。本院斟酌兩造教育程度相當,皆屬智識成熟之人,然被告黃炳麟、丙○○明知原告乙○○為醫師,原告甲○○則係原告乙○○之妻,乙○○、乙○○甚為兄弟關係,猶恣意在「醫聲論壇」網站上刊登各該內容,甚屬不該,並兼衡兩造之身分、地位,被告黃炳麟、丙○○各刊登內容對原告乙○○、甲○○之名譽、隱私侵害程度及其等因此所受精神痛苦;另被告所為上開行為雖屬不當亦不該,然原告亦一再將被告之不法行為予以切割屢屢提起民刑事訴訟已達十數件,固然可能出於使對方停止登文,但是對於權利之行使竟以複訟止爭,亦有濫用訴訟程序之嫌,抑且兩造一再以在網路登載文章已經流於意氣之爭,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亦應因此逐等減少等一切情狀;認本件原告乙○○得請求被告丙○○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2萬元為當,原告甲○○得請求被告丙○○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10萬元為當;原告乙○○得請求被告黃炳麟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2萬元為當,原告甲○○得請求被告黃炳麟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當。
十一、至原告雖另主張被告丙○○刊登418附表編號6、7、8、9、10、12、15、16、17、20、22、23、24、27、29、33、
35、36、37、40、43、53、56、59、67、68、69、70、71、72、78、83、87、89、90、91至93、95、96、101、102、103、104、106、107、108、111、112、113、116、118、119;646附表編號8、9、10、13、14、17、21、22、24、25、30、33、35、37、38、40、41、49、50、52、54、
55、56、57、58、60【原告指稱被告丙○○轉貼其私人信件,惟所提出之網頁上卻付之闕如(646卷第90頁)】、
61、62、63【跟妳慣有ㄉ隨-便習性蠻類似的耶(同上卷第92頁),隨與便之間「地大小」係原告以原子筆加註】、64【卷第94頁童獸吾騎姥劭啣娛等字樣係原告以原子筆加註】、65【是╴人士ㄉ觀點(同上卷第94頁)】、66、
67、68、69、70、71、72、73、76至81、83、84、86至90等貼文,或屬空泛指涉或無特定對象之文字,語意屬警世、詛咒、嘲諷、揶揄,一般人尚難逕以此內容,即對原告有何負面評價,準此,原告主張被告應就該等貼文內容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尚非可採。
十二、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給付原告乙○○2萬元、原告甲○○10萬元;被告黃炳麟給付原告乙○○2萬元、原告甲○○5萬元,暨均自101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十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他所為之舉證,經審酌後認對於本件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訴之變更追加附表一:101年度訴字第418號│├────────┬─────────────────────┬────────┤│時間及訴狀│訴之變更追加及更正│備註│├────────┼─────────────────────┼────────┤│民事起訴狀(101│一、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00萬元。│││年3月14日,418│二、就前開第一項勝訴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卷一第6頁)│宣告假執行。││├────────┼─────────────────────┼────────┤│民事聲請更正錯誤│被告丙○○應賠償原告乙○○13萬5,000元、原│更正被告應分別予││狀(101年7月3│告甲○○83萬5,000元。│賠償原告之金額。││日,418卷一第│被告黃炳麟應賠償原告乙○○5,000元、原告黃│││220頁)│ 玉青 2萬5,000元。││├────────┼─────────────────────┼────────┤│民事追加訴之聲明│一、被告黃炳麟應給付原告126萬元,其中應給│1.擴張訴之聲明,││狀(101年8月20│付原告甲○○74萬元及乙○○52萬元。│並分別列出被告黃││日,418卷一第│二、就前開第1項勝訴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炳麟應賠償原告之││264頁)│宣告假執行。│金額。││││2.漏列被告丙○○││││之部分。│├────────┼─────────────────────┼────────┤│本院101年10月18│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甲○○155萬元、原告黃炳│擴張訴之聲明。││日言詞辯論期日(│勳71萬元。│││418卷二第20頁)│││├────────┼─────────────────────┼────────┤│民事追加訴之聲明│被告丙○○應賠償原告乙○○13萬5,000元、原│1.擴張訴之聲明。││狀(101年11月28│告甲○○83萬5,000元。被告黃炳麟應賠償原告│2.追加請求利息之││日,418卷二第70│乙○○52萬5,000元、原告甲○○76萬5,000元│部分。││頁)│,及均自告訴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01年12月4日言│對被告丙○○之利息起算日自該日筆錄及追加利│減縮利息起算日。││詞辯論期日(418│息部分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被告黃炳麟則自│││卷二第98頁反面)│101年12月4日起算。││││(★請求被告個別賠償,418卷二第99頁)││├────────┼─────────────────────┼────────┤│民事起訴狀(102│一、被告丙○○應賠償原告乙○○13萬5,000元│減縮利息起算日。││年1月8日,418│、原告甲○○83萬5,000元。被告黃炳麟應│││卷二第199頁)│賠償原告乙○○52萬5,000元、原告甲○○││││76萬5,000元,及均自10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就前開第1項勝訴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102年3月7│被告丙○○應賠償原告乙○○13萬5,000元、原│減縮利息起算日。││日言詞辯論期日(│告甲○○83萬5,000元。被告黃炳麟應賠償原告│││418卷二第241頁│乙○○52萬5,000元、原告甲○○76萬5,000元│││反面)│,及均自101年12月27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之變更追加附表二:101年度訴字第646號│├────────┬─────────────────────┬────────┤│時間及訴狀│訴之變更追加及更正│備註│├────────┼─────────────────────┼────────┤│民事起訴狀(101│一、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01萬元。│││年4月17日,646│二、就前開第1項勝訴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卷第6頁)│宣告假執行。││├────────┼─────────────────────┼────────┤│民事聲請更正錯誤│被告丙○○應賠償原告乙○○23萬5,000元、原│1.分別列出被告應││狀(101年7月3│告甲○○78萬5,000元。│賠償原告之金額。││日,646卷第213││2.擴張訴之聲明。││頁)│││├────────┼─────────────────────┼────────┤│本院101年10月18│被告丙○○應賠償原告乙○○23萬元、原告黃玉│維持原起訴請求之││日言詞辯論期日(│青78萬元。│金額為101萬元。││418卷二第20頁)│││├────────┼─────────────────────┼────────┤│民事追加訴之聲明│追加自告訴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追加請求利息之部││(101年11月28日│之利息。│分。││,418卷二第69頁││││)│││├────────┼─────────────────────┼────────┤│民事起訴狀(102│被告丙○○應賠償原告乙○○23萬元、原告黃玉│減縮利息起算日。││年1月8日,418│青78萬元及均自10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卷二第202頁)│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102年3月7│被告丙○○應賠償原告乙○○23萬元、原告黃玉│減縮利息起算日。││日言詞辯論期日(│青78萬元及均自101年12月27日「翌日」起至清│││418卷二第241頁│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反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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