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11號原告 曾志明 訴訟代理人 許顯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家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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