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公開道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10號原告 蔡翠芳 被告新北市立樹林高中法定代理人 曹永央 被告 周志貞
洪依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開道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公開道歉,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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