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86號原告 何惠菁 被告 何建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