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18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成 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0,6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前所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