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243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趙學涵 債務人 陳全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伍拾壹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3,519,126元111年1月27日起至111年5月26日止2.02%自111年2月28日起至111年8月27日,按年息百分之0.202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8月28日起至111年11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6計算之違約金111年5月27日起至112年11月26日止2.3%11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2.5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