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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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451號聲請人 許燕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賴怡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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