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3號原告 劉錦宏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被告 陳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