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 田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瑛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070元(計算式:476,014元×5人=2,380,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66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4,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