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143號債權人桃園市九協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王淑惠 債務人 賴進發 債務人 賴惠玲 債務人 賴玉燕 債務人 賴曉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零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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