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2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丁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23689元自民國97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63786元自民國111年0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3新臺幣85909元自民國111年0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004新臺幣94174元自民國96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0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違約金計算方式004新臺幣94174元自97年01月15日起至97年07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之一成計算;及自97年07月15日起至110年07月19日,按年息百分之20之二成計算,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之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件:緣債務人丁立於91年08月0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888,92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