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80號聲請人大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洛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6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大嘉企業有│陽信商業│107年7月31日│113,400元│AE0000000│││限公司陳│銀行吉林││││││洛麟│分行││││├──┼─────┼────┼──────┼──────┼─────┤│002│大嘉企業有│陽信商業│107年7月31日│241,769元│AE0000000│││限公司陳│銀行吉林││││││洛麟│分行││││├──┼─────┼────┼──────┼──────┼─────┤│003│大嘉企業有│陽信商業│107年7月31日│1,422,000元│AE0000000│││限公司陳│銀行吉林││││││洛麟│分行││││├──┼─────┼────┼──────┼──────┼─────┤│004│大嘉企業有│陽信商業│107年7月31日│8,705元│AE0000000│││限公司陳│銀行吉林││││││洛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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