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25號再審聲請人 林義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蘇珠屏詹喜多林睿忠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再微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前揭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曾美滋

更多裁判書